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范娘蘭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75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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