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黃○○  (真實姓名與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  (真實姓名與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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