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鄒勇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田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3,232元(按:見本院卷第201頁上訴人最終聲明請求152萬1,550元扣除第一審判決核准金額14萬8,318元),是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