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鄒勇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田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3,232元(按:見本院卷第201頁上訴人最終聲明請求152萬1,550元扣除第一審判決核准金額14萬8,318元),是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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