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侑恩 法定代理人 李政禮
何玉霞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