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40號原告 陳建儒 被告 孫瑞陽
王彥鐘 郭天輔 薛雍韋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孫瑞陽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21號強盜案件,經原告陳建儒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王彥鐘、郭天輔、薛雍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