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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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乃仁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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