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0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陳彥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2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62元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