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0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陳彥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2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62元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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