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游淑惠 訴訟代理人 連鴻山 被告 游色嬌
游碧華 游淳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世雄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羅東簡易庭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