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嶺 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對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應增加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未附附表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
┌─┬──┬───────┬───┬─────────────────┬─────┐│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63│臺南市東山區前│1層、│1層:453.30││全部││││大埔段736地號│鋼造、│合計:453.3││││││--------------│工業用│││││││臺南市東山區東││││││││原村前大埔68之││││││││2號││││││├──┼───────┴───┴───────────┴─────┴─────┤││備考│嶺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保存登記建物│├─┼──┼───────┬───┬───────────┬─────┬─────┤│2│288│臺南市東山區前│2層、│1層:2618.72││全部││││大埔段736地號│鋼鐵造│二層:24.87││││││--------------│、木造│合計:2643.59││││││臺南市東山區前│、磚造│││││││大埔68之2號│、廠房││││││││、堆積││││││││棚、辦││││││││公室、││││││││浴廁│││││├──┼───────┴───┴───────────┴─────┴─────┤││備考│嶺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3│289│臺南市東山區前│1層、│一層:490.54│雨遮22.55│全部││││大埔段733、734│鐵皮造│合計:490.54││││││-1、734-19、73│、倉庫│││││││4-20、734-21、││││││││734-22、734-23││││││││、736地號││││││││--------------││││││││臺南市東山區前││││││││大埔68之1號││││││├──┼───────┴───┴───────────┴─────┴─────┤││備考│部分占用鄰○○○區○○○段○○○○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陳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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