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邱宇謙 法定代理人 邱政男 被告 魏瑞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