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121號聲請人 游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淑惠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6年8月23日106年度家上字第121號判決未列原審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判決附表九(被上訴人 呂含少 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使證券商及股票公司誤將呂含少應先取得游阿城剩餘財產分配之遺產,亦分配給游阿城之養女 游色嬌 ;另呂含少取得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668萬8,564元看不出為游阿城遺產二分之一,本件應由呂含少應先取得游阿城剩餘財產二分之一後,游阿城其餘二分之一遺產,由呂含少、聲請人、游淑惠、 游淳聿 、游色嬌各得五分之一,而呂含少之遺產,再由游碧華、游淑惠、游淳聿各得三分之一。本院判決有上開顯有錯誤,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原審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5項「原告游淑惠及被告游碧華、 游淳聿公 同共有被繼承人呂含少所遺如附表七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存款、股份及債權,均按附表九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並未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該部分第一審判決已確定,非在本院審理範圍,本院判決自無誤錯之問題。又上開第一審判決附表七編號四即係呂含少對於游阿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之結算金額668萬8,564元,此對應本院判決附表丁即係由游阿城繼承人繼承之債務,至於呂含少之繼承人及游阿城繼承人間之應繼分比例,上開第一審判決附表九及本院判決附表戊已明白揭示,亦無錯誤之情事。況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係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明定,並非聲請人所謂逕以游阿城遺產二分之一為分配。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蔡和憲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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