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執行羈押,至98年2月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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