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家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 高燕秋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上訴人 高玉燕
高木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家訴字第八號)提起上訴,已於100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5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尤乃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