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2號上訴人 劉素居
蔡崑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上訴人 鐘麗玉
劉冬收 劉友聰 劉明星 李錕鎮 劉秀緞 許炳鴻 林峻億 鄭煌達 劉金擇 劉 何金蓮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劉隆鎮 被上訴人劉 張美惠
許春香 劉改良 黃建民 陳梅 陳明松 沈秋南 劉陳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茂林 被上訴人 黃建賜
樊美惠 林俊亮 王詔璇 劉仁闖 劉林娥 劉許秀梅 劉金城 劉金山 劉金松 劉 張嬌來 劉啟川 劉嘉雄 涂淯傑 劉福枝 李后釧 劉新春 劉家承 游素芬 兼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寶盾
號被上訴人 劉倉喜
何銘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劉嬌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