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 高燕秋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上訴人 高木林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複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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