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告 許宛茗

被告 黃昱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陳昱廷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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