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郁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21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5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1月3日執行網路巡邏查緝毒品勤務時,發現被告顏郁展以通訊軟體Twitter之帳號「jackie94533」暱稱「裝備商」,張貼販毒訊息,即以暱稱「蚊仔」佯裝欲向被告購買毒品,與被告約定於翌日(4日)2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價格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後,被告於112年1月4日3時10分許,在上址與喬裝成買家之員警交易,由被告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交付員警,員警即表明身分,當場逮捕被告而販賣毒品未遂,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52公克,此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83號提起公訴)及毒品咖啡包42包。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2197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毒品咖啡包42包,其中35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76526號、第90317號)可參,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2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查閱該卷全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毒品咖啡包42包,其中35包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76526號、第90317號,見偵12197號卷第84-100頁,毒偵190號卷第50-54頁)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