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402號聲請人乙○○
1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期為中華民國97年或98年,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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