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2月13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1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69號裁定與受刑人另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茲受刑人以附表編號1、2、4、5之罪之犯罪日期在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惟查本件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之犯罪時間,經本院審閱96年度上訴字第3113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後」,如附表犯罪日期欄載,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不在得予減刑之列,聲請人之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69號裁定附表編號5、8、9之犯罪時間記載為「96.4月中旬」「96.04.20」「96.04.21」,容有誤會,不得據此即認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而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三、據上論結,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受刑人甲○○聲請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5日22時許│96年4月25日21時30分│96年4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1040號│年度偵字第11040號│年度偵字第1104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113號│96年度上訴字第3113號│96年度上訴字第3113號││├────┼──────────┼──────────┼──────────┤││判決日期│97年2月13日│97年2月13日│97年2月13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確定日期│97年5月22日│97年5月22日│97年5月2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339條│、第339條│├────────┼──────────┼──────────┼──────────┤│合於中華民國96│不予減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8848號│年度執字第8848號│年度執字第8848號│└────────┴──────────┴──────────┴──────────┘受刑人甲○○聲請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行使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7日19時10分│96年4月27日20時50分││├────────┼──────────┼──────────┼──────────┤│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1040號│年度偵字第1104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113號│96年度上訴字第3113號│││├────┼──────────┼──────────┼──────────┤││判決日期│97年2月13日│97年2月13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確定日期│97年5月22日│97年5月2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刑法第210條││││、第339條│││├────────┼──────────┼──────────┼──────────┤│合於中華民國96│不予減刑│不予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8848號│年度執字第88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