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7年8月5日發布通緝,已於同年月13日緝獲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既已到案執行而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