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31號聲請人甲○○原姓名: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 陳明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x34x10=3,7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配偶 陳群峰 民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正當理由不能分擔家庭費用。
三、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四、請具體陳明與國泰世華銀行協商時,該行所提供之具體清償條件內容、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12月9日起至98年12月
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