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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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鷹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丙○○○
乙○○戊○○己○○甲○○被上訴人庚○○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肆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