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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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31號再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劉以全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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