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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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更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房地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債權不存在,並請求撤銷本院98年執字第260號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200萬元,且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34,184元、房屋課稅現值420,500元,是以,本件原告就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54,184元,又上開標的無互相競合、選擇之關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54,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