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19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盟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並釋明其依據為何。
㈡請求利息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