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執聲字第一四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之主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01│02│03│04│├────────┼───────┼───────┼───────┼────────┤│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新台幣30,000元│├────────┼───────┼───────┼───────┼────────┤│犯罪日期│96年5月9日23時│96年5月9日23時│96年5月9日23時│96年5月9日23時許│││許至96年5月10│許至96年5月10│許至96年5月10│至96年5月10日7時│││日7時許│日7時許│日7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宜蘭地檢96年度│宜蘭地檢96年度│宜蘭地檢96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636號│偵字第2636號│偵字第2636號│字第2636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臺灣宜蘭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院│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402號│402號│2036號│2036號││├────┼───────┼───────┼───────┼────────┤││判決日期│97年3月18日│97年3月18日│97年8月7日│97年8月7日│├───┼────┼───────┼───────┼───────┼────────┤││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臺灣宜蘭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院│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98年度台上字第││││402號│402號│2036號│2697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5月21日│97年5月21日│97年8月25日│98年5月15日│├───┼────┼───────┼───────┼───────┴────────┤│備註││││合併定應執行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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