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190號債權人大清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立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利率為每月單利1%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並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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