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葉壽塗
葉昆昌 吳麗玉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被告 翁妙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宣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展延宣判期日,改訂於民國一00年一月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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