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02號聲請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理人 吳彥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旻玲┌─────────────────────────────────────────────────────┐│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0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國寶人壽保險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黃秋元 │340,400元│CD0000000│103年10月14日│││有限公司│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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