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朝日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光揚 代理人 吳曉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旻玲┌─────────────────────────────────────────────────────┐│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寶聯光學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朝日光學有限公司│4,288,535元│ZD0000000│103年11月10日│││公司蔡國彬│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