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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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樹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樹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樹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6日、98年2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2年10月,於96年5月17日已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於98年2月16日、98年2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2年10月,並於96年5月17日已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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