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醫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醫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惠民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劉惠民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醫訴字第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