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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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9號聲請人 謝德俊 相對人 謝葉滿妹 現於「 瑪琍亞 護理之家」,新竹縣竹東關係人 謝德光
謝鳳娥 謝賜娥 謝梅枝 謝靜枝 謝惠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宛華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葉滿妹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葉滿妹,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有東元綜合醫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告人謝葉滿妹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
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