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家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590公克、驗餘淨重0.158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黃家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76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復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0月1日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5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58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7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728號卷第48頁),足認上開扣案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