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務人 葉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