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8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8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865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5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其中本金新台幣
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為
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13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
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至97年1
月止,於原告之消費款196,473元,已到期利息4,745元,合
計201,218元,迄未按期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上開款項及其中本金196,473元部分自民國97年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之事實,
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歸戶基
本資料查詢、消費明細總表、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欠款彙
整資料表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並
不爭執,惟主張目前無力清償,但不影響原告請求權之行使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墊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
如主文所示信用卡帳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月 21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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