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
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六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
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