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乙○○
丙○○
己○○
丑○○
樓
戊○○
甲○○
巳○○
癸○○
壬○○
號
庚○○
樓
子○○
辛○○
2樓
辰○
卯○○
7樓
上八人共
劇學系辦公室)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市○○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