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472號
再審原告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對於本院97年度豐再小第2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再審聲請,
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