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3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13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新台
幣叁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未滿六個月部
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零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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