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丁○○
丙○○○
乙○○
戊○○○
之2
甲○○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因97年
北小字第219號給付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