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元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元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元鴻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11月16日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元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5.09│100.08.11│100.08.1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100年度偵│100年度偵│││字第1247號│字第4641號│字第464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101年度上訴│101年度上訴││實││字第624號│字第1637號│字第1637號││審├──────┼─────────┼─────────┼─────────┤││判決日期│101.10.22│101.10.25│101.10.25│├─┼──────┼─────────┼─────────┼─────────┤│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101年度上訴│101年度上訴││決││字第624號│字第1637號│字第16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1.07│101.11.16│101.11.16│├─┴──────┼─────────┼─────────┼─────────┤│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苗栗地檢101年度執│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976號│字第3051號│字第3051號││││(羈押日:100.08.│(羈押日:100.08.││││11至100.09.22)│11至10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