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4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薇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一人犯數罪為由,就本院審理之101年度易字第473號被告詐欺案件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薇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並無拍賣貨品之庫存,竟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0年5月3日,利用其向奇摩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Z0000000000」、賣家姓名「 蔡惠如 」,透過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販售幫寶適紙尿布之訊息,適有 葉曉君 於100年5月11日,在澎湖縣馬公市之辦公室,連線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以新台幣(下同)1580元,下標購買幫寶適紙尿布4包,並與王薇茜所留之門號0000-000000聯繫,於同日下午5時28分許,轉帳匯款1580元至王薇茜所申請開立之臺中沙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嗣葉曉君匯款後,遲遲未收到購買之貨品,經葉曉君多次與王薇茜聯繫,均未收到貨品,亦未獲得退款,自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相牽連案件之情形,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此有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經查,公訴人以本件與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184、18562、21360、25053、26653號)審理中之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3號案件,業於101年4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27日宣示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1年5月16日以中檢 輝海 101偵2141字第056645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100年5月16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是本件公訴人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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