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 余保德 之繼承人等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需載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尚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晴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