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9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袁明鈴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被   告  黃麗華張許來春 承受訴訟人)
       黃麗錦 (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張秧郘 (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張麗貞 (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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