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9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袁明鈴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被 告 黃麗華 ( 張許來春 承受訴訟人)
黃麗錦 (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張秧郘 (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張麗貞 (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