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4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乙○○本院公設辯護人被告丙○○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孔令 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3月1日延長羈押2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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