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4號抗告人甲○○(即原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間因95年度重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