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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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02號上訴人 葉昕語 上訴因93年度訴字第24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