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政府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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