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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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號之3乙○○
之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于士斌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官碧玲